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甲○○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之記載。
理由
一、原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提出之書狀未記載訴之聲明。
二、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桂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