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叁萬壹仟叁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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