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51號
原   告  陳堂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瑞斯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
3,29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惟本件係因請求
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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