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51號
原 告 陳堂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瑞斯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
3,29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惟本件係因請求
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