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423號
原 告 文化勳章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振輝
被 告 唐賢惠
訴訟代理人 張光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11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