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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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債務人 陳愛玲 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依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然該協商有因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云云。然聲請人並未提出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協商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等證明文件到院,爰裁定如主文,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廖文章附表:
1、請須提出聲請人目前最新之到職時間、工作地點、在職證明、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簿過院供核,另有聲請各類社會補助者,亦須說明每月補助金額及提出其相關資料過院供核。
2、聲請人如有繳納相關商業型保險者,須提供保險之相關資料(例:保單種類、保額為何、目前平均月繳、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預備金)。
3、聲請人如有不動產,須提出該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及該不動產所有權異動資料明細過院供核。
4、須提出近兩年聲請人所有之存簿帳戶明細過院供核。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請 陳明 毀諾時間如是95年毀諾者,須提出95年協商時之協議書及分期還款計畫書,並說明何時毀諾,共繳交幾期。請提出失業時間及原因之相關證明(例如)受傷之證明或雇主歇業及其與毀諾事實之關連性。
6、聲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建物為何人所有,與所有權人有何關係。
7、提出子女 黃婉婷黃婉君黃婉貞黃婉如 96、97年度所得清單、最新財產清單及近兩年聲請人所有之存簿帳戶明細過院供核。
8、補正聲請人勞工保險局歷年投保資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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