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熙選任辯護人鄭家豪律師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496號、107年度偵字第19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嫌刑法第224條之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7年12月11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8年3月11日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核閱案卷及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再者,被告前於搜索、接受員警詢問後,於預定之檢察官偵訊時間未到庭,並且搬離其租屋處,以此事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依照員警自被告電腦內查獲之相關照片,拍攝之對象均為兒童,且本案遭被告猥褻、拍攝猥褻照片之被害人亦均為兒童,被害人遭受猥褻之次數為多次,依此事實堪認被告對兒童易產生性慾,就刑法第224條之1罪嫌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而本案尚待給予被告進行精神鑑定及後續審理,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審判得順利進行以及維護社會治安,應有保全被告之必要,且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08年5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威龍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