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3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白永成代理人 吳景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0號)於民國104年6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陳金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陳金係在臺單身榮民,現年90歲,未婚、無子女,其父母在大陸均已死亡。陳金於民國97年6月18日失蹤,曾向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鹿滿派出所申請協尋,查詢內政部移民署亦無出境未返情況,迄今尚未尋獲,聲請人為陳金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爰聲請對失蹤人陳金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陳金於97年6月18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7年9月14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為失蹤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陳金自97年6月18日失蹤,計至104年6月18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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