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裴哲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30號),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5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