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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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513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倪文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1.00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2.598%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