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316號債權人 張仲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 廖靜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資料),因
台端所附四張本票均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㈡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王廖靜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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