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文旺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劉育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楊麗文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