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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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福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富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81號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