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 莊玉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3年6月18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3年10月18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志誠┌──────────────────────────────────────────────────────┐│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中國氣動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3年6月3日│1,500,000元│0000000││││限公司 朱秀鋒 │壢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