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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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連雅婷┌──────────────────────────────────────────────────────┐│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楊崇男 │臺灣銀行臺東分行│95年2月28日│11,180元│AL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