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74號原告銀亦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富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