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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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秉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14號、第1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秉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