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25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崇訓 、 林志清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林志清」或「 林志倩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