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茂男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姓名「 吳茂南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茂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核本件被告之姓名應為「吳茂男」,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姓名「吳茂南」之記載,顯係「吳茂男」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莊正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