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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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417號債權人 廖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系爭借貸契約之借款人為 廖金童 ,故請表明對債務人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因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並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否則請改列廖金童為本件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