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墊付第三審律師酬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 吳梓生 律師相對人 郭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墊付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六至七行中關於「111年度司他字第67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司他字第67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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