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38號原告 張志弘 被告 黃于甄 上列被告黃于甄因妨害名譽案件(101年度簡字第75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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