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 呂寬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更正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263號民事裁定正本,法官未簽名,與原本不符,聲請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查本院前揭裁定,並無聲請人所謂之顯然錯誤,無須更正,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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