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 林建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書,核該借款契約書第9條第3項第1款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