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慶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