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35號聲請人 徐銀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繼承權之拋棄以繼承人為限。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徐銀清為被繼承人 徐仁傳 之胞弟,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徐仁傳尚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長女徐婉純、長男 徐偉修 、次女 徐婉育 等人,此有前揭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可證,且上開先順位繼承人並未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亦據本院依職權查詢明確,有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可憑,是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徐仁傳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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