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凱羚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7508號、第7954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77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曾凱羚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凱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管領之財物(詳細犯罪時間、地點、告訴人、犯罪行為態樣等均如附表所示)。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 林承翔 、 簡信慧 於警詢中證述。
(三)民國112年10月28日、10月30日家樂福超市永和永安店及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79540號卷第23至28頁)、112年10月30日寶雅中和店及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77508號卷第19至25頁)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罪)。
(二)罪數: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無可取,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各次犯行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告訴人等所受損失之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林承翔、簡信慧所屬公司即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達成和解,有和解書、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所竊得之物,固均屬其犯罪所得,惟被告業與告訴人林承翔、簡信慧所屬公司即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分別支付賠償金額新臺幣1萬3,000元、2萬元完畢等情,有上開和解書、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是已可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行竊時間、地點竊得物品(新臺幣)主文1【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林承翔於112年10月28日中午12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00○0號「家樂福超市永和永安店」,見商品架上之商品得為自己使用,於同日中午12時43分許,在上揭店內,徒手竊取林承翔所管領之右列物品,先放置於購物籃,再行裝入自行攜帶之背袋內得手,隨後未結帳即離去。①iq+貓咪樂泥棒雞肉口味36包(起訴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30包)②iq+貓咪樂泥棒鮪魚口味7包③寵味鮮香烤頂級柳葉魚1包④寵味鮮烤頂級鮪魚魚排1包⑤寵味鮮炙燒低脂雞柳排經典原味6包⑥寵味鮮炙燒低脂雞柳黃金地瓜6包⑦寵味鮮炙燒低脂雞柳極品南瓜7包(起訴書附表編號7誤載為6包)⑧寵味鮮炙燒低脂雞柳紅寶石蔓越莓7包⑨CattyMan貓用鮪魚潔牙化毛餅乾11包⑩咪歐小確幸貓罐(起訴書附表編號10誤載為味小確幸貓罐)-起司鮪魚10包⑪咪歐小確幸貓罐-蟹棒嫩雞16包⑫偉嘉妙鮮包(起訴書附表編號12誤載為偉嘉妙魚鮮包)鮪魚(貓)4包⑬什錦珍味雞肉2包⑭喵愛餡貓餡餅化毛配方口味3包⑮喵愛餡(起訴書附表編號15誤載為愛餡)貓餡餅火烤嫩雞口味3包⑯咪歐啾咪棒鮭魚肉泥4包⑰咪歐啾咪棒雞肉+雞肝8包⑱貓愛吃薄荷(粗葉)8包⑲CattyMan貓用鮭魚潔牙化毛餅乾8包⑳萬丹紅豆1包(以上物品總價1萬802元)曾凱羚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林承翔於112年10月30日18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00○0號「家樂福超市永和永安店」,見商品架上之商品得為自己使用,於同日18時8分(起訴書誤載為同日中午12時43分)許,在上揭店內,徒手竊取林承翔所管領之右列物品,先放置於購物籃,再行裝入自行攜帶之背袋內得手,隨後未結帳即離去。①iq+貓咪樂泥棒鮪魚口味(起訴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寵味鮮香烤頂級柳葉魚)7包②寵味鮮香烤頂級柳葉魚(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寵味鮮烤頂級鮪魚魚排)8包③寵味鮮香烤頂級鮪魚魚排(起訴書附表編號3誤載為寵味鮮炙燒低脂雞柳排經典原味)6包④偉嘉妙鮮包(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偉嘉妙魚鮮包)鮪魚(貓)4包⑤高坑肉角2包(以上物品總價1,589元)曾凱羚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起訴書犯罪事實二】簡信慧於112年10月30日中午12時許,新北市○○區○○路00號「寶雅中和店」,見商品架上之商品得為自己使用,於同日中午12時26分許,在上揭店內,徒手竊取簡信慧所管領之右列物品,將之藏入衣服口袋內得手,隨後未結帳即離去。①無線藍芽耳機1個②長蝶結壓夾③球束④霧面水滴壓夾⑤霧面水滴BB⑥瀏海壓夾⑦漸層壓夾⑧金邊方形壓夾⑨護髮精華⑩原液眼部精粹⑪全面修復原液⑫維他命A醇賦活原液⑬甘草草本舒緩調理原液(起訴書誤載為條理原液)(以上物品總價5,202元)曾凱羚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