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19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朝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詹阿香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1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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