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高威信相對人飛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柒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170元、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合計17,270元(計算式:9,170+8,100=17,27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