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489號聲請人 劉邦容 相對人 劉興鈇 關係人 劉陳綢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興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劉邦容(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劉興鈇之監護人。
指定劉陳綢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邦容為相對人之長子、關係人劉陳綢妹則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劉興鈇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因老人失智症,雖經送醫但不見起色,甚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選定聲請人劉邦容為相對人劉興鈇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配偶劉陳綢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兩造戶籍謄本、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資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前往桃園市○○區○路里○○路000號(長庚醫院)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並於鑑定人 李晉邦 醫師面前點呼相對人,相對人無法切題回答問題,並不記得其子女 劉美雲劉延益 ,經聲請人在場表示:因相對人有持分地要處理,故聲請本件等語,而關係人劉陳綢妹在場亦表示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鑑定人李晉邦醫師除於現場初步鑑定相對人為重度失智症外,並提出鑑定報告記載略以:「‧‧‧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含檢查結果):一、身體狀態:意識警醒程度:清醒。外觀:稍凌亂,身材偏瘦。步態:平穩。慣用手:右手。肌力:正常。錐體外癥候:無。原初反射:無。小腦癥候:無。臨床檢查:簡短心智狀態檢查〔Mini-MentalStat
usExamination(MMSE)〕:1分(滿分:30)。臨床失智症評分:3分(重度失智)。精神狀態:意識狀態:清醒,缺乏對人、事、物之定向感。眼神接觸:適當。注意力:無法聚焦及持續,容易被外界不相關刺激所分心。態度:合作。外顯情感表達:侷限。主觀情緒:正常。語言:有自發性語言,但答非所問。構音正常,詞彙及文法均相當簡單。行為:可配合口語或肢體動作之指令;會自行要離去,需於痛、光線、聲音等外在刺激下,無具意義之行為。思考:程序鬆散且重覆,內容貧乏。知覺:疑有視幻覺。病識感:無。二、日常生活狀況:㈠日常生活自理情形:「基本日常生活活動」部分(即:洗澡、著衣、進食、移動、個人衛生、如廁等) 巴氏 量表:60分(滿分:100分);「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部分(即:照顧他人、使用通訊設備、社區移動性、財務管理、健康維持管理、準備餐點及收拾、安全守則和處理緊急情況、購物等)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量表(IADL):0分(滿分:5分)。㈡經濟活動能力(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無獨立進行經濟活動之能力。㈢社會性:有自發性之社交行為,但宥於失智症,其複雜度遠低於同儕;不具有人際交往能力,無法與家人及朋友建立連結關係,缺乏正確感知或詮釋社交訊息的能力;缺乏社會判斷與做決定的能力;與一般同儕的友誼發展,常受到溝通或社交能力不足的影響。結論: 劉男 因嚴重失智症,無法理解監護宣告的意義,對於監護宣告之判定無明確表達贊成或反對的意見,缺乏判斷力。鑑定結果: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重度失智症、常壓水腦症。障礙程度: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預後及回復之可能性常壓水腦症所導致之失智症,有可能藉由神經外科手術(腦室腹膜分流術),而改善。一般而言,患者愈早接受腦室腹膜分流術,恢復機會較大,預後較佳。而依劉男病情已久,若劉男接受腦室腹膜分流術之治療,其失智症之嚴重度可能會改善,但無法復原至正常;倘若劉男無接受腦室腹膜分流術治療,預計病情將持續惡化。」等語,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於105年1月6日以(104)院法字第
1268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相對人因患有重度失智症,而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1)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2)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3)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4)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五、次查,就本件適宜由何人擔任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經本院囑請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及關係人進行訪視,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於104年11月6日以桃姚字第104545號函所附之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記載略以:
㈠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因相對人於中壢區有多筆與眾人持分
的土地待整合,需相對人本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然相對人長媳陪同相對人前往辦理時,因相對人無法告知承辦人員個人姓名而遭戶政拒絕受理,故由聲請人提出本案之聲請,以利後續處理相對人土地整合事務。
㈡相對人狀況說明:相對人罹患失智症無法清楚說明個人情況
,故以下資料由聲請人、相對人長媳(即聲請人配偶)和關係人口述提供。
1.家庭狀況:本案聲請人為相對人長子,關係人為相對人配偶。相對人過往從事清潔工,而為相對人配偶之關係人過去擔任某公司中央廚房的廚師。相對人長媳表示,相對人與關係人雖共同生活,但因彼此觀念落差、過往家庭經濟和家族互動‧‧‧等因素而長期感情不睦,已分房多年。相對人與關係人共育有2子1女,相對人長女已婚育有3名子女,從事保險工作,因住所鄰近相對人,故偶爾會前來探視;相對人長子(即聲請人)從事汽車修理已有30年資歷,現已婚育有3位子女,分別就讀大3、高3和高2;因相對人長媳從事保險,工作時間較彈性,故由其擔任相對人之主要照顧者;相對人次子已婚育有1子,從事洋菸酒之販售,但因信用卡債務而經濟狀況不佳,目前相對人次子一家在外租屋居住。目前相對人及其配偶與相對人長子一家同住,家庭成員亦共同照料相對人生活起居。
2.疾病史:相對人長媳表示,相對人於5~6年前出現亂藏東西和走失的情況,經家屬送至桃園醫院就診,方診斷為失智症,目前相對人仍持續就醫,並服用藥物控制病情。
3.身心狀況:相對人四肢功能正常能自行活動,走路時不需攙扶,但步態較緩。相對人可用國、台、客語夾雜回答訪員問題,但無法正確回答或答非所問,例如:詢問相對人姓名時,相對人以客語笑著回答說:「本來都知道啊!」;詢問其早餐用餐情況和本案聲請之相關事宜,相對人則答非所問並滔滔不絕敘述之前工作的情況,故訪員無法瞭解相對人對聲請本案之意見。
4.受照顧情況:相對人家庭環境整齊,相對人身體外觀及穿著無明顯髒汙,但相對人身上有些許異味,經詢問相對人長媳表示,相對人偶有尿失禁的情況。相對人雖與身為配偶之關係人同住,但關係人已年邁且兩人感情不睦,故多由相對人長媳主責照顧和提供相對人生活所需。實訪所見,客廳後方之隔間即為相對人臥室,室內擺設簡單,有木製通鋪、彈簧床墊和衣櫃,並有廁所可供如廁和洗手。相對人長媳表示相對人曾有走失的紀錄,現已協助配戴走失手鍊;另相對人不會自行開大門外出,平時僅在客廳活動,並有寵物狗作伴;約隔日即由相對人長媳輔助相對人洗澡1次,周日時,相對人長媳會陪同相對人前往廟裡拜拜、修道,若相對人長媳需外出時,則由關係人關照相對人。
5.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主要照顧者為相對人長媳。聲請人表示相對人之開銷並不多,其一家生活支出多由聲請人負擔。
6.相對人之經濟狀況:相對人各項證件皆由相對人長媳保管。相對人名下有存款、土地、保險和汽車一輛,其他名下無負債。相對人名下尚有多筆與他人共同持分之土地待辦理整合,故由聲請人提出本案之聲請。
㈢聲請人部分說明:
1.親屬關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
2.家庭狀況:⑴經濟狀況:聲請人從事汽車修理工作已達30年,相對人長媳
(即聲請人配偶)則從事保險工作,其經濟收入尚足以支付家庭開銷。
⑵居住環境:聲請人住所為舊式透天厝,其居住地鄰近聲請人
工作地點和大學校區,故整體生活機能便利。聲請人住所1樓即為客廳和相對人臥室;2樓以上為聲請人一家和關係人之居住空間。訪員訪視時僅就相對人和家屬活動之公共空間進行觀察,未至聲請人房間進行實訪。
⑶生活狀況:聲請人與家人同住,工作之餘多在家休息,或接送相對人和關係人就醫。
⑷婚姻狀況:聲請人已婚,與配偶育有3名子女。
3.就業情況:聲請人從事修車工作已達30年,工作收入穩定。
4.個人財務狀況:聲請人名下有存款、現居所2分之1的產權
(另2分之1產權為相對人次子所有)、保險、汽機車各一輛,其他無股票、債務和訴訟,聲請人表示其存款多由其配偶負責管理。
5.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訪談期間,聲請人與相對人比鄰而坐,但彼此並無對話,互動並不熱絡;相對人長媳表示,相對人平時多由相對人長媳照顧,而聲請人主責照顧關係人,故相對人長媳對相對人的生活起居較清楚。
6.擔任監護人的適當性:聲請人現與相對人同住,並由相對人長媳主責相對人之照料和保管相對人之證件。關係人和聲請人均表示,相對人長女和相對人次子均知悉且同意聲請本案以及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角色,聲請人也表示因身為長子和與相對人共同居住生活,故有意願擔任相對人的監護人。
㈣關係人劉陳綢妹女士部分說明:
1.親屬關係:關係人為相對人之配偶。
2.家庭狀況:⑴經濟狀況:關係人已退休無收入,但尚有積蓄和投資股票,
因與聲請人一家同住共同生活,依賴聲請人負責家庭主要生活開銷,經濟生活無虞。
⑵居住環境:同聲請人。
⑶生活狀況:關係人平時多在家,因關係人對股市有興趣故會參與股票投資。
⑷婚姻狀況:關係人已婚,與相對人育有1女2子。
3.就業情況:關係人年輕時擔任某公司中央廚房的廚師,現已退休多年。
4.個人財務狀況:關係人名下資產有存款、投資股票和機車1輛。
5.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關係人雖參與訪談和輔助說明相對人概況,但訪視現場與相對人並無太多互動。
6.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關係人為相對人之配偶,與相對人共同生活,並輔助相對人長媳照料相對人生活起居。關係人和聲請人均表示,相對人長女和相對人次子均知悉且同意聲請本案,並同意由關係人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角色;關係人也表示有意願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角色。
㈤建議:本案之聲請人劉邦容先生為相對人的長子,關係人劉
陳綢妹女士為相對人的配偶,相對人之照顧和事務處理多賴相對人長媳(即聲請人配偶)處理之,但相關開銷花費則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長女劉美雲女士、相對人次子 劉廷益 先生、相對人長媳 陳美玲 女士以書面表示知曉且同意此案,並選(指)定劉邦容先生為監護人人選、劉陳綢妹女士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經訪視劉邦容先生具擔任監護人意願、劉陳綢妹女士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綜合評估相對人的受照顧狀況、聲請人與關係人的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惟仍請法官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
六、本院斟酌上開訪視報告及相對人之現況,認聲請人劉邦容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劉興鈇之長子,具有監護意願,且平時協助照顧相對人,決策相對人事務,而相對人目前受照顧狀況亦屬良好,堪認對相對人應會有最妥善之照顧,故審酌上情,認如由劉邦容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此較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劉邦容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至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考量關係人劉陳綢妹為相對人劉興鈇之配偶,核屬至親,除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之人外,亦與相對人劉興鈇共同生活;是以,由關係人劉陳綢妹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衡情當可善盡監督相對人財產狀況之責,並得保障相對人之財產受到妥適處理,是由關係人劉陳綢妹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指定關係人劉陳綢妹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監護開始時,聲請人應與關係人劉陳綢妹於2個月內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七、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文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