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58號原告 薛日昌 被告 薛家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12月9日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11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其差額新臺幣25,453元,此裁定已於
104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水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