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3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旭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108年度審易字第13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旭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旭暉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