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12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春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春茂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張春茂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幫助他人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幫助他人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載之前科與刑之執
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形式上似符合累犯,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就後階段被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事項」具體指出被告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即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各節,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在監行狀及入監執行成效為何、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易刑執行〕、易刑執行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案不得認被告構成累犯,但本院仍以前開前科表之記載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㈢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施用毒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予以減輕。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危害身心健康甚鉅,且為政府明令
禁止之行為,竟無視毒品對於人之身心健康之危害性,並漠視法規禁令,幫助他人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助長毒品氾濫,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簡易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809號被告張春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春茂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與 謝政皇 (另行偵結)係朋友,其受謝政皇所託,先由具幫助施用犯意之張春茂使用門號0000000000與 梁詠晴 (使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已提起公訴)聯絡,於110年10月13日約19時許,謝政皇由張春茂帶同,至屏東縣萬丹鄉竹林村活動中心前的公園,由梁詠晴以五倍券5000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若干公克予謝政皇而得利。嗣經警於通訊監察中發現,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自白:全部犯罪事實。
(二)證人謝政皇、共同被告梁詠晴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幫助施用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足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罪質相同,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08月12日
檢察官林吉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