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固定正常之職業,公司在臺南市○○路「天下公司」,該公司經營低週波按摩器。聲請人之胞弟因案在監執行中,家中雙親年邁,無經濟來源,且行動不便,為安頓家中經濟,並盡孝道,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犯偽造文書及竊盜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被告聲請具保之事由,與前開羈押之理由亦無何關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