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18號上訴人丙○○
五七巷二三號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因93年訴字第4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