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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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二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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