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
丁○○甲○○被告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帶借據正本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書記官陳金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