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O一一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有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於檢察官及被告求刑範圍內處刑,雙方均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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