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9號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9號原告 張靜怡 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對相對人 董武全 等11人提起反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9號反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並為抗告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9號反訴駁回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業於108年3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8年3月27日合法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