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如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收受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始向看守所提起上訴,已逾十日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