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942號原告 陳鈴莉
陳建文
陳麗卿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池秋華
永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池國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102號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