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陳俊瑛 被告 周季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俊瑛於民國100年1月6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時,原告所指被告周季樺所涉犯詐欺之刑事案件,雖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尚未繫屬於本院,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於100年1月6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規定,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原告得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之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