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5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進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進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進華雖對本院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然除未於書狀內敘明其欲聲請再審之判決案號(僅泛稱受本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至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違背程序規定,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仍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