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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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5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蘇志緯 (原名 蘇文正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合併狀。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
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請人即受刑人蘇志緯(原名蘇文正)雖就其數毒品案件宣告罪刑自行具狀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惟依前開規定與說明,受刑人非得為聲請之適格主體,其逕向本院聲請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事項,爰依法逕以裁定駁回。至聲請人認有需要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附件:刑事聲請合併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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