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08號上訴人 李金鳳 (即 賴木榮 之承受訴訟人)
賴美瑜 (即賴木榮之承受訴訟人) 賴美珠 (即賴木榮之承受訴訟人) 賴咏竺 (即賴木榮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黃梅春 訴訟代理人 雷麗 律師
陳亮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金鳳、賴美瑜、賴美珠、賴咏竺為賴木榮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賴木榮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聲明上訴後之109年10月8日死亡,則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又賴木榮之法定繼承人為李金鳳、賴美瑜、賴美珠、賴咏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均未聲請拋棄繼承,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林靜梅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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