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851號債權人 朱國彰 債務人 蕭宏鏘 債務人 蕭翔云 債務人 蕭閔謙 債務人 蕭閔元 債務人 黃慧芬 債務人 黃瑛連 債務人 黃雪莉 債務人 陳足 債務人 張雅惠 債務人 黃秀鈴 債務人 黃靜佩 債務人 賴瓊媚 債務人 黃浣菱 債務人 黃慧環 債務人 張富春 債務人 黃素琴 債務人 張雅芬 債務人 黃廖秀鳳 債務人 黃進嘉 債務人 黃心怡 債務人 黃猶龍 債務人 黃慧棻 債務人 黃柏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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