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權人所請求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元之請求依據,並說明其卷內所附契約書影本(即債權人與債務人甲○○所簽訂之契約書),其請求之依據與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請求之標的數量及其原因事實有何相關連,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