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蕭慶鈴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名宗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丙○○3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6年度偵字第10398號、第10399號、第10400號、第11299號、第11709號、11762號),經本院認為被告乙○○、甲○○、丙○○分別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1、2級毒品罪嫌;另被告乙○○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製造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械罪嫌、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被告乙○○、甲○○、丙○○所犯前揭罪嫌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被告乙○○、甲○○、丙○○之羈押期間,即將於97年4月3日屆滿,於97年3月19日訊問被告乙○○、甲○○、丙○○後,認羈押被告乙○○、甲○○、丙○○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
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葉明松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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