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7號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勝義 律師被告丁○○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魏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