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瑞慈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松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所為103年度士簡更一字第2
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304,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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