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被告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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